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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隊伍管理辦法

隊伍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公司所屬礦山外包隊伍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礦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包隊伍安全管理辦法原則是: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管理,落實責任,以達到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 外包隊伍是指承包公司所屬礦山井下采出礦、掘進、充填、運輸、探礦等工程的施工隊伍。

第四條 公司在外包隊伍的選擇上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並嚴格按照公司關於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施工隊伍。

第五條 在外包工程招投標時應要求投標人提交以下材料並嚴格審查把關。

1、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包采掘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2、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或采礦作業三年以上經驗,或在有色金屬礦山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二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的管理人員和壹名以上技術人員,並具有采掘技術、管理經驗;

4、從事特殊工種(爆破工、電焊工、電工、鉗工、安全工等)的人員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其它作業人員須有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經驗並接受過井下安全生產教育。

第六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外包工程進行轉包或分包,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否則,公司有權進行處罰。

第七條 公司同壹礦山單位使用外包隊伍的數量應控制在3家以內。如果2家以上外包隊伍在同壹礦井內作業,礦山單位要主持簽訂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礦山單位作為協議的協調管理方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落實。

第八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應將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壹協調管理,並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根據外包工程的特點,建立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懂技術、懂業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 外包隊伍負責人應出席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的各種會議,參加日常的調度例會,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議。

第十條 外包隊伍招聘的員工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並要求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外包隊伍應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對員工承擔用工方的所有法律責任。不得聘請有職業禁忌癥的職業病人及可能對本公司利益有損害的人員。

第十壹條 外包隊伍在招聘員工時,應將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年齡、戶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能培訓情況、安全培訓時間、擬安排工種、持證情況等信息的花名冊報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備案,人力資源科每季度組織壹次外包隊伍員工合規性檢查。外包隊伍作業人數應與月作業計劃相匹配,不得少於定額人數的95%。外包隊伍應在每月初將本月的勞動力安排表送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十二條 外包隊伍應配備壹名以上施工安全員和足夠數量的安全工,為員工配置齊全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員工安全學習每周不少於壹次。新上崗員工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在崗員工每年培訓壹次以上。普通工種接受礦山安全知識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特殊工種不少於48小時。

第十三條 外包隊伍應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和技能,教育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文明員工。外包隊伍員工培訓納入公司培訓計劃,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安環科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外包隊伍進行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 外包隊伍應制定員工招聘、培訓、薪酬、獎懲、辭退、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標準, 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規範員工管理,人力資源科應予協助並督促實施。外包隊伍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和補貼,為員工辦理必要的保險,不得拖欠和無故克扣員工工資、補貼。

第十五條 外包隊伍必須規範內部用工和管理,並嚴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額安置本公司指定人員。未經在本公司施工的其他外包隊伍項目經理的允許,嚴禁聘用其他外包隊伍員工。

第十六條 礦山單位對外包隊伍應負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切實履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2、負責和外包隊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必須對外包隊伍進行生產、技術、計劃、安全和現場管理。

3、要按國家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確列入安全專項經費,所提供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範。

4、制定對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施工人員變動管理辦法,並建立施工技術、管理、安全等資料檔案。對由外包隊伍自行設計的單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圖),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

5、負責對施工單位職工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監督、檢查並落實施工單位進行的車間和班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工作情況。

6、掌握施工單位人員變動情況,審查認可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及主要生產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7、檢查施工單位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件是否齊全、有效。

8、定期組織對外包工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並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

9、負責組織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片幫、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單位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

11、外包工程必須認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嚴格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監局第18號令)執行。

第十七條 外包工程的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同中應包括以下條款:

1、明確外包隊伍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明確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關鍵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執行公司的安全風險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確外包隊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3、明確外包全體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合同必須明確有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包隊伍,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承包合同。

(1)外包隊伍當年發生壹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2)全年累計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連續3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

(3)不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服從甲方的安全生產統壹管理的;

(4)外包隊伍將承包的工程或采礦生產任務進行分包或轉包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完成本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或壹年累計六個月未完成本公司生產計劃,且未完成全年生產計劃的;

(6)與本公司單位或職工私自進行材料、礦石交易或串通本公司單位、職工弄虛作假的,或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

(7)嚴重違反承包合同的;

(8)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5、明確外包隊伍應接受甲方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並將人員變動情況在事前告知甲方。

6、外包隊伍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作業區及相關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危險源的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7、外包隊伍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照爆破物品管理辦法向甲方足量領取爆破物品,並按照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辦法保管和使用。嚴禁非法采購、保管、使用爆破物品。

8、外包隊伍要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嚴禁瞞報事故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除及時上報外,應及時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進行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外包隊伍必須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第二十條 當外包隊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時,所在礦山單位應負相應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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