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項目單位向地級市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提交固定資產投資備案表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申請表,應包含以下材料:(1)符合建築等設施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相關規定的項目方案;(2)項目用地或屋頂等地址等使用證明;(3)地級市或縣級電網公司出具的項目並網接入意見;(4)如果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則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等材料;(5)地方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壹)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