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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變更需要什麽資料

分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分公司的變更往往因著總公司的變更,壹個有開設有分公司的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及其他事項等,分公司都是需要跟著變動的,那麽分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需提交哪些材料?

壹、分公司名稱變更需準備的材料

1、所隸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投資人)親自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的原件1份;

2、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因所隸屬單位的名稱變更而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需提交所隸屬單位的登記機關所出具的隸屬單位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4、隸屬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隸屬單位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營業執照);

5、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分公司負責人變更需準備的材料

1、所隸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投資人)親自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的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隸屬單位所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書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機構新任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隸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5、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或附屬機構,分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在總公司的直接控制下進行。它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主要特征如下: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其壹切財產歸總公司所有;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人事權,其壹切人員歸總公司任免或調配;分公司壹切經營權來自於總公司的授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分公司的是否存在由總公司決定;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是公司,不以公司程序設立,它只是總公司的壹部分;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組織機構和執行機關;

分公司沒有屬於自己的獨立名稱,其前面必須用總公司的名稱,後面是附某分公司。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是不能作為授信主體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方式:

壹,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授信額度,並由總公司無限背負承擔還款義務;

二,分公司內某壹個個人,以有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名義獲得授信,然後將個人關系掛靠在分公司,由分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個是要在合同裏寫明白的)。

因此設立分公司也有相應的缺點:即母公司需負擔連帶責任。如若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造成的經營風險要由母公司來承擔。也不能享受註冊地為新設公司提供的免稅期或其他投資優惠。

分公司法人變更流程

1、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3、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4、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職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6、分公司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材料備齊以後,憑總公司提供的新老法人任免的紅頭文件復印件,到政務中心工商窗口領取企業信息變更表,填好後交給新老法人簽字。然後帶以上材料以及新老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分公司公章到工商局窗口辦理變更就可以了。經過審查核準後,領取變更過後的執照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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