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納稅人填寫本企業投資比例前10名股東信息。包括股東姓名、證件類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號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身份證號、護照號等。)、當年(決議日)分配的投資比例、股息、紅利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金額、國籍(註冊地址)。納稅人股東人數超過10的,應將其余股東的相關數據加入“其余股東合計”壹行。納稅人股東為非居民企業的,可不填寫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公司應按壹定順序向股東分配股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第壹步,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第二步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只有在年初沒有累計虧損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本年稅後利潤計算提取金額。這種“彌補損失”是按照賬面數字進行的,損失與所得稅法無關。關鍵在於不能以資本分紅,沒有累計盈余不能提取盈余公積金。第三步,提取公益金。即按照上述步驟,公益金按同基數計提。第四步是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第五步,向股東(投資者)分紅(分配利潤)。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衍生問題:
分紅權和股權壹樣嗎?
分紅權不同於股權。股權只是因為股東資格才是權利。分紅權即利潤分配權,是股權中的壹種資產收益權。除了分紅權,還有兩種資產收益權:股權增值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所以分紅權和股權的區別在於,股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形成的財產權和非財產權的綜合權利,分紅權是財產權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