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法律風險:包括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兩類。政策風險主要來自國家有關互聯網金融政策調整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法律風險之壹是刑事行政法律風險,指因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或行政違法、非法經營類行政違法或犯罪及非法證券類行政違法或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二是民事法律風險,指因交易結構本身所造成的各類民事法律風險,導致集團性訴訟案件爆發。
2.監管風險:主要來自分業監管模式與混業經營模式的不匹配。跨行業、跨部門、業務交叉性強等特征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普遍存在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範圍可能既包括銀行業務,也包括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形成了幾類金融業務以互聯網為基礎進行深度融合的模式。而目前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不免存在著九龍治水和監管真空現象,互聯網金融的混業經營模式進壹步強化了監管風險,風險準備金、壞賬率、信息披露、風險評級和出資人權益保護等內容都未納入監管範圍,可能導致監管風險加速交叉、聚集。
3.交易風險:交易風險包括交易系統風險和交易特性風險。交易系統風險是指諸如網絡仿冒、病毒威脅、系統中斷或其他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機構無法提供安全產品或服務,這種風險存在於每壹個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中。互聯網金融交易特性風險產生於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由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信用風險,當然還包括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其中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指網絡征信系統建設不足,信息不透明和信用信息缺乏導致信任危機和風險聚集。
4.技術風險: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著技術風險,包括所信賴的信息系統的技術安全和技術容量、黑客攻擊、密碼泄露、賬戶資金被盜等。交易者身份和真實性難以確認,存在著較高的消費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詐、誘騙等風險。與銀行封閉運行的業務系統相比,互聯網金融的用戶敏感信息和個人財產存在更大的安全隱患,也加速支付、清算等風險的擴散,使得風險在非傳統金融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之間出現轉移。
5.認知風險: 互聯網金融創新之處在於創造了新的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資金融通、價格發現、支付清算等方面,而金融行業的兩大核心詞匯就是資金和風險,但由於互聯網拓展了金融交易可能性邊界,大量傳統金融覆蓋不到的人群被納入金融服務範圍,這部分人群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欠缺,個體和集體非理性更容易出現,提高了風險發生概率。
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壹)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