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佛山市外來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在佛山市轄區內道路上行駛的外來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懸掛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地機動車不得在佛山市轄區內道路上行駛:
(壹)故意遮擋、汙損或者未安裝號牌、無號牌或者號牌不清的車輛。
(二)懸掛套牌、假證或證照不全的車輛。
(3)拖拉機和車把。
(四)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安裝、粘貼側、後下防護裝置和車身反光標誌等安全裝置的貨車、掛車。
擴展數據:
《佛山市外來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非營運外來車輛不得在佛山市轄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壹條進入佛山的外地客車必須按照許可的範圍、路線和方式營運,並按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件和標誌。
第十二條外地貨車在佛山市轄區內運輸城市垃圾,應向佛山市公用事業局申請辦理運輸證。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廢棄物等城市垃圾時,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泄漏,不得沿途泄漏。
第十三條外來營運貨車在運輸過程中,應符合核定的人數和裝載質量要求,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廣東省政府-佛山市外來機動車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