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政策規定
1.差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明確,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免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明確,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明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壹)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七)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規定但不符合第壹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八)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3.零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註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並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0號)規定,對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壹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規定,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小貼士
差額征稅時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指試點納稅人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具體內容附後)。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壹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退(免)稅按照《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有關規定。
營業稅
政策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00號)第壹條規定,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於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前海國際航運保險業務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1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註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國務院關於天津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方案的批復》(國函〔2011〕51號)規定,2011年8月1日起對註冊在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航運企業從事海上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註冊在天津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0號)規定,註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2〕54號)規定,對境內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其他免征營業稅的勞務還包括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0號)規定,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
小貼士
外派海員勞務,指境內單位派出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勞務。對外勞務合作,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出口退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壹條第(二)規定,對外承包工程屬於視同出口業務,可以按規定申請退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小貼士
財稅〔2012〕39號文件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出口的進項稅額未抵扣過的已使用過的設備,二是出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過的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按相關規定執行。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不得申報退(免)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