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民政廳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廳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壹、主動公開
(壹)公開範圍
省民政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01機構職能
02綜合工作
03社會組織管理(含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04救災工作
05社會救助(含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06優待撫恤
07軍休、退伍安置
08基層民主自治
09社區建設
10區劃地名
11社會福利
12社會事務(含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
13社會工作者管理
14人事任免
15其它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省民政廳門戶網站“福建民政”網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檔案館、圖書館或本廳檔案室查閱。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檔案館、省圖書館設置的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壹)省民政廳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東路44號福建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申請人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提交電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通過信函送交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從“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當面送交。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需配合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身份證明、通訊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後需申請人簽字或簽章確認。
申請人提出申請,對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政府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盡快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復: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盡量提供掌握該信息的機關及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5.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8〕472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