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5月6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1號》,擬征收土地位於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面積0.5641公頃。
2、蓋山鎮照嶼村
根據2021年5月6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0號》,擬征收土地位於蓋山鎮照嶼村,面積0.4759公頃。
3、城門鎮白雲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9號》,擬征收土地位於城門鎮白雲村,面積0.3611公頃。
4、蓋山鎮後阪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8號》,擬征收土地位於蓋山鎮後阪村,面積0.0558公頃。
5、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7號》,擬征收土地位於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面積0.8198公頃。
6、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6號》,擬征收土地位於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面積1.0722公頃。
7、螺洲鎮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5號》,擬征收土地位於螺洲鎮店前村,面積1.6205公頃。
8、蓋山鎮郭宅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