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電子招標網工程造價咨詢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6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公司未備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未經備案的。
第四十壹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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