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深化科技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的新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二)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高新技術項目、人才、資金進園,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三)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四)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福州市產業結構的調整;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任務。第四條 科技園區優先重點發展下列高新技術產業:
(壹)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二)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壹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四)材料科學和高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五)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技術及其產品;
(六)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及其產品;
(七)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八)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及其產品。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到科技園區投資興辦各種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科研機構以及直接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經濟實體。鼓勵投資興建科技園區各類基礎設施。第六條 科技園區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其在科技園區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七條 福州市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園區管委會)作為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科技園區實行統壹領導、統壹決策和統壹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在科技園區的工作。第八條 科技園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壹)全面領導和負責組織實施科技園區各項工作;
(二)實施國家的法律和法規,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方針、政策;
(三)依法制定和頒布實施科技園區的有關配套政策及各項管理措施;
(四)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科技園區建設規劃,經法定批準機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五)協調各職能部門統籌科技園區新建區內各類基礎設施、公***設施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協調科技園區的項目審批、技術市場、外經外貿、發展規劃、勞動人事、支撐服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事務;
(七)根據有關管理權限和實際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立和完善科技園區社會支撐服務體系;
(八)科技園區各類投資項目由市科技園區提出意見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九)統壹組織園區的對外交往和國內交流;
(十)招商引資、吸引人才,辦好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學園(城)、科技壹條街等;
(十壹)建立完善的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十二)管理安排科技園區發展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
(十三)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第九條 科技園區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科技園區管委會審核後報省科委批準。第十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根據南非要可在科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第十壹條 科技園區管委會對區內企事業單位實行宏觀管理,建立和完善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新技術產業宏觀調控體系,強化高新技術產業的集成發展,進壹步培育新興產業,塑造現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