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阜康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負責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與行政審批中。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衛生系統內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的分流、分類管理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機構的辦公區域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再生利用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經費投入,並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黨政機關、公***機構要帶頭開展垃圾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範引導作用。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文化旅遊、廣播新聞等部門及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壹)可回收物(藍色收集容器),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廢紙)、塑料(廢塑料)、金屬(廢金屬)、玻璃(廢玻璃制品)、織物(廢舊衣物、被子、布料)、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餐廚/廚余垃圾(綠色收集容器),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餐廚垃圾。 (三)有害垃圾(紅色收集容器),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舊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機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廢棄物、衛生間廢紙、瓷器碎片等。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余收集容器。 (三)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交由有資質的有害垃圾運輸、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處置。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汙水的,應當油水分離。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並密閉存放。 集貿市場、超市管理者應當將廢棄果蔬菜皮粉碎、脫水預處理後,投放至有餐廚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內。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街道辦(社區)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賓館、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汙損或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補設。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去向等情況,並於每周前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七)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並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對公***機構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壹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誌願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三章 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壹)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區、公寓區、農村居民點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住宅區應當放置大件垃圾回收設施。 (二)單位區域,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寫字樓等場所,有集中供餐的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無集中供餐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 (三)公***區域,包括城市道路、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垃圾分類投放後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可回收物運輸至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或回收利用企業處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及要求,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無處置條件的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進行貯存,做好防治汙染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配備密封性好、標識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幹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市(縣)主管部門備案。 (八)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控系統。 (九)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四章 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 根據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降低汙染物排放等需要,逐步建立集無害化焚燒、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衛生填埋、有害垃圾處置於壹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設施***建***享。 第二十八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分類處置,由專業收集運輸單位負責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采用衛生填埋或焚燒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並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汙染。 (四)制定環境監測計劃並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五)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並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七)資源化利用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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