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是因為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1、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2、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3、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4、公示企業信息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法律客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