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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內部監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政府監管的主要內容

(壹)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等決定;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重要文件、電報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和省人大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轉交的事項;

(四)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省政府領導同誌指示或交辦的事項。政府監管的第二個環節

(壹)督辦領導的指示和交辦事項。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省委書記、省長的批示,重點督辦的事項,由提案督辦科會同有關處(室)督辦;副省長和其他領導同誌的批示和交辦事項,由有關處(室)督辦。

(二)會議決定的監督事項。省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和省長主持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秘書處會同有關處(室)督辦;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提案督辦部門會同有關處(室)進行督辦;由副省長主持召開的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對口辦公廳(室)督辦;省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根據會議內容由有關處(室)督辦;省委常委會議議定由省政府落實的事項,由省政府秘書長責成有關廳(室)督辦。

(三)監督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的辦理。由提案督辦科會同相關科(室)督辦。

(四)日常留言的監督。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日常文電,在省政府領導同誌或省政府辦公廳布置督辦任務後,由有關處(室)根據其內容進行督辦;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信息;提案督辦經省政府領導同誌或省政府辦公廳授權後,會同有關處(室)進行督辦。第三條政府監管的合作與配合

(壹)辦公室內的政務督查工作堅持統分結合、歸口管理的原則。提案督辦部門要發揮“統戰”職能,綜合協調辦公室內部政務督辦工作。各地(辦)要與齊新齊抓共管,相互配合,狠抓落實。

(二)凡辦公室內有兩個以上科(室)的,辦公室領導應註明主辦科(室)和協辦科(室)。主辦辦公室(室)要切實負起責任,按期完成任務;協同辦(室)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拖延。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會議和重大政務活動,凡有督辦落實任務的,組織會議和活動的廳(室)應及時通知提案督辦室及相關廳(室)列席。

(四)專職秘書應及時將需要督辦的領導批示轉送相關科(室)辦理。

(五)凡需要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領導同誌批示落實情況進行督辦的,由文件辦和機要室辦理。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督辦的文電,由文件辦、機要室按職責分工辦理。第四條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體系。

(壹)監理工作責任制。辦公室內的政務督查工作由省政府秘書長負總責,辦公室主任特別重視。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推動落實”的要求,實行分級管理,壹級抓壹級,壹級抓壹級。操作程序是:廳長(室主任)對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分別對省長和主管副省長負責。同時,副秘書長要服從秘書長的統壹協調。

(二)政府督查例會制度。省政府秘書長每季度召開壹次秘書長會議,副秘書長匯報重大事項督辦落實情況;辦公室主任每月召開壹次辦公會議,各地主任(辦公室主任)匯報有關事項督辦落實情況。

(三)政務督查工作反饋制度。總的要求是:交差必辦,工作必有成效,成果必報;壹切都有回音,壹切都有著落;緊急業務,特殊業務。要努力提高監督質量,及時反饋結果。具體要求是:各科(室)壹般應在壹周內向交辦領導反饋自己辦理事項的落實情況;地方或部門辦理的事項,半個月內報交辦領導;情況復雜、工作量大的督辦事項,壹般在壹個月內反饋給交辦領導。領導交辦的督查事項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反饋。未按期完成的事項,應向交辦領導說明。提案督辦處具體負責督辦快報的編發,省政府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要通過督辦快報反饋給領導。

人大代表和CPPCC提案的反饋應堅持逐條反饋的原則,做到逐條反饋。

(四)政務督查工作通報制度。各地(室)應於每月下旬將督辦事項的進展和落實情況報辦公室主管領導同誌審定後,交提案督辦室匯總,由甘肅政務督辦通報。

(5)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信息辦要為政務督查計算機網絡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各地(室)要及時將督查實施情況輸入計算機網絡。所有保密事項均按照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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