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條碼應用的宣傳和推廣,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使用商品條碼,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和追溯系統。第六條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的,應當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提交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出具營業執照或者主體資格證明,並提供復印件。第七條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物品編碼中心應當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第八條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廠商識別代碼使用期需要延續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第九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和系統成員證書向原申請機構提出申請。第十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申請人申請註銷。
被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壹條廠商識別代碼被註銷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二條遺失《系統成員證書》,應向原申請人申請補發。
原申請人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證書確有遺失的,應當在公告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補發。第十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條碼:
(壹)食品、香煙、保健品;
(2)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家用電器;
(3)藥品和醫療器械。
預包裝產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分裝或倒入容器並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第十四條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承接商品條碼印刷業務。第十六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編制商品代碼,並自編制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給他人使用。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第十八條偽造、冒用、轉讓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應當標註商品條碼的產品未標註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從事商品條碼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