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0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0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或者出具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跨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被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將企業檔案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繼承等原因變更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或者合法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