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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工傷保險維權案例分析2019

65438+2月29日上午,北京清華附中壹工地腳手架倒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65438年2月28日,安徽蚌埠某住宅項目工地發生塔吊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12 19日,河南省光山縣幸福花園小區工程發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

據統計,5438年6月+去年2月全國上報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超過7起。由於建築行業生產經營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工傷事故高發,建築工人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工傷認定調查取證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突出。工傷維權已成為該領域從業者最為關註和迫切的問題。

針對壹些常見的工傷問題,記者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研究員李嵐,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石傑,請他們幫忙解惑。

分包很難獲得保險。

案例:張某在某工地施工中意外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他發現包工頭也是層層轉包的工程,別說是工傷保險,連用工主體資格都沒有。建築公司還表示,張的工資不在工資總額內,按照目前的繳費方式,不能進行工傷保險。

李蘭:建設單位要把工程預算中的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為無競爭力費用,不參與投標。工程開工前,總承包商將壹次性繳納本工程的工傷保險費用,覆蓋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員工,包括專業承包商和勞務分包商使用的農民工,即按照“項目參與、壹次付清、全覆蓋、全服務”的模式,為建築行業農民工提供良好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建築工程為單位參保的企業,無需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但可以按照工程總造價的壹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要杜絕資質掛靠、層層轉包、轉包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堅決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對建築行業的工程管理問題進行有效監管,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無人問責的窘境。同時,還應當明確違法分包工傷賠償的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項目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那麽用人單位將支付員工工傷待遇。同時,總承包商和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

案例:農民工王在建築工地從事高空作業。在施工過程中,他從5米高的鋼管架上摔下,導致全身多處骨折。雖然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由於所在單位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他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李蘭:所有的建築工程都要保險,沒有保險就不能開工。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壹。對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石傑:針對這個問題,壹些地區已經開始進行有益的嘗試。例如,四川成都出臺了《成都市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規定非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企業農民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建築企業社會保險,由建築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後,實名登記人員的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如果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投保,農民工可以向當地社保局和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督促企業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用。如果農民工遭遇工傷時,企業未給其投保,仍可依據《侵權責任法》向施工企業主張賠償。

勞動關系很難確認。

案例:吳某在建築工地粉刷時,左腳被窗戶玻璃劃傷,神經受損。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必須先證明自己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傷殘評定,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但建築公司拒絕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勞動關系認定難,成為工傷職工維權路上的壹道坎。

李蘭:不簽合同發生工傷,建築工人可以憑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自身也需要盡可能收集勞動關系文件,比如認定施工現場、事故目擊者等。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建築企業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合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權益。

石傑:建議農民工註意保留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比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等,以便在需要證明勞動關系存在時有所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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