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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公司的起訴書怎麽寫?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首先要準備民事起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四項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在訴訟請求中,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要求是什麽,並壹壹列舉。寫清楚具體,如要求賠償損失、償還債務、履行合同、要求與被告離婚、支付贍養費、繼承遺產等。要求要合理,要實際。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把爭議的基本事實寫清楚,實事求是。在描述事實時,要求使用文明語言,不使用侮辱性或人身攻擊性的詞語,並盡可能列舉確鑿的證據。

4.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所:原告持有相關證據的,可以隨起訴狀壹並提交法院;如果證據不在原告手中,原告應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相關線索、證人的姓名和住所等。以便於法庭調查取證。

以上四項是民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此外,還需要寫明投訴的名稱和投訴的結束。即在起訴狀第壹頁第壹行中間寫“起訴狀”,末尾寫起訴狀提交的法院名稱、份數,由檢察官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上述要求完成後,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即可提交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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