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清算組負責管理、清理、評估、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
3.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4.清算結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裁定;
5、註銷登記,主動公告,提交承諾,企業自行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目向社會公布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及所有投資人承諾等信息;
6、登記機關向相關機構推送信息,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7.利害關系人和政府部門提出異議的;
8、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後,企業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申請破產的清算組成員要求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破產宣告後,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
4.債權人會議作為臨時組織,只代表債權人的利益,不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綜上所述,公司申請破產註銷,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法人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程序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出具相應的清算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188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