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工作的通知》(於人社發[2015]45號)。
二、實施範圍
對采取各種措施穩定崗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崗位保障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於以下企業:
(壹)實施企業兼並重組。指《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市政府關於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渝府發[2012]18號)等相關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是指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根據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市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
(3)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淘汰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行業落後產能的企業。
(四)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和企業。
三、基本條件
申請職業保障補貼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上壹年度失業保險費;
(3)去年沒有裁員或裁員率低於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作規範。
第四,補貼標準
對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職業保障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動詞 (verb的縮寫)申報時間
每年5月30日前申報上壹年度穩崗補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當年穩崗補貼。
不及物動詞申報程序
(1)識別和應用。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型號鑒定。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類型認定,並頒發企業類型認定證書。企業憑證明向參保地所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重慶市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
(2)驗收和審查。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受理意見,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審核結果(包括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等信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3)審核和撥付。經審核無異議的,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可申請壹次職業保障補貼。
各區縣(自治縣)在重慶市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公布後參照執行。
七、資金的使用
實施職業保障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八。執行時間
穩崗補貼政策從6月65438+10月1開始執行,按國家規定執行至2020年底。符合條件者可申請享受崗位保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