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怎麽申報
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靈活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如可以在地稅機關的網站上進行申報,可以郵寄申報,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壹)申報時所需資料:
根據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二)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的信息:
壹般只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系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等信息。
(三)納稅申報表的領取:
納稅申報表可以從稅務局網站上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各地方稅務機關的辦稅大廳免費領取。
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者的申報: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申報稅務機關的選擇:
1、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如果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無任職受雇單位的,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壹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4、如果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 個人所得稅 適用範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符合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情形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 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以下情形之壹的非居民個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非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壹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延期申報
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 不可抗力 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逾期未申報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郵寄方式、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