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個人隱私是需要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來判斷賠償的程度的,沒有壹個統壹的標準。
2、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給予消費者經濟賠償。賠償的額度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獲取的收益;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經營者獲取的收益的,賠償的額度為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經營者獲取的收益、消費者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的額度不低於500元。造成消費者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