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相關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接收單;
2、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
3、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名稱
個體工商戶設立時申請名稱的,如果您想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應首先取得新名稱的核準(具體名稱核準要求、辦理流程請參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壹次性告知單》)
提交材料:
1、《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具體填寫要求請詳見表格註釋);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指定(委托)書》。(經營者本人辦理的,無需提交)
變更經營場所
1、您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應為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築,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註冊個體工商戶的使用用途壹致。(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請您仔細閱讀《投資辦照通用指南風險提示》中“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註意哪些問題”的有關內容)
2、申請經營場所變更,限在同壹區縣範圍內。新經營場所在其他區縣的,應當註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向新經營場所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3、如果經營場所變更涉及原有經營項目前置許可的,應先取得相應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交材料:
1、《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具體填寫要求請詳見表格註釋);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壹般應為產權簽字或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產權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公章);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指定(委托)書》(經營者本人辦理的,無需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