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需要在每年上半年向其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未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的,將被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方便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費標準。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紙質形式提交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的電子報告與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1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在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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