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網站或網店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聯系方式、生產經營情況等。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若個體工商戶補報年度報告並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個體工商戶的稅務分類: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於年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於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抵扣進項稅,按照壹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3、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
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些稅費通常與增值稅並行征收,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繳納。
5、其他稅種: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和地區政策,可能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其他稅種。
總體而言,個體工商戶的稅務分類涉及多種稅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稅法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年度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告內容包括網站或網店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聯系方式、生產經營情況等。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但若補報並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