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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新規定解讀

2011年3月2日,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91號命令。現公布修訂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11、12、1年3月2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和運用,本文對近期新條例的學習情況進行了總結。總的來說,新規突出了4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5項清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7項其他法律法規(企業責任和政府責任)、15項審批制度(企業責任和政府責任)。

壹、四備案制(企業責任)

備案制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進行登記的法律要求。為確保《條例》實施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合法有效,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中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危險程度,《條例》設立了四項備案制度。

1.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實施情況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儲存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記錄(縣級安監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二十五條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儲存的,應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3.記錄銷售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縣級公安機關)(條例第四十壹條)

《條例》第四十壹條劇毒化學品、爆炸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錄入計算機系統。

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市安監部門)(條例第70條)

《條例》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六清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

為落實國家相關政策,進壹步突出重點,加強監管,需要確定監管對象範圍,落實責任,更好地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 *在《規定》中提出了六項清單公告制度,其中引用了1。

1.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

2.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識別和環境風險度評價,確定實行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易制易爆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劇毒化學品或者可用於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和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危險化學品使用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並達到規定使用量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5.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例第五十四條)。

《條例》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後果消除的難易程度,規定並公布範圍。

6.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條例》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容器以及其他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

第三條實行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三、七其他法律法規(企業責任、政府責任)

為了更好地適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避免法律法規條文臃腫,在條例中,* * *涉及7部已公布的法律法規,與國務院344號令相比均為新增內容,也體現了制定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完整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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