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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營業執照辦完後,到稅務局,登記備案都需要什麽材料?

個體戶營業執照辦完後到稅務局登記備案都需要材料如下:

1、填寫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其他執業證件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法人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4、有關合同、為您提供工商代辦,商標註冊服務,企業章程、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6、個體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近期正面免冠大壹寸彩色照片三張;

7、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8、銀行帳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9、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的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10、掛靠主管部門的企業,附主管部門的證明;

11、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須附總機構的證明以及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12、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件資料;

13、涉及外企業除需要提供上述資料外,代理記帳還需要提供外經貿委批文、批準證書。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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