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征信局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擬對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對外提供、征信產品、異議與投訴、信息安全等征信業務各個環節進行規範。
草案第三條規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權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這符合2013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的思路。
強調信息保護
業內人士稱,草案強調保護被申請人的信用權。草案第九條提出,征信機構收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收集信息的目的、來源和範圍,以及不同意收集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企業信息采集方面,草案提出,征信機構應當遵循“誠信、準確、客觀”的原則,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征信機構不得以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收集企業信息;不以向信息主體收費的方式收集企業正面信息,或者承諾不收集不良信息;不得通過向信息主體收費的方式刪除收集到的不良信息。
我國目前只有《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但沒有具體規定泄露征信信息要承擔什麽責任。在5月份召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工作會議上,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楊子強也強調,要促進征信市場規範發展,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征信主體權益。
因此,在信息的使用方面,草案嚴格限制了信用交易以外的使用。草案第二十六條提出,信息使用者將個人信息用於營銷和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目的時,應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並另行征得信息主體同意。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將其納入拒絕用於營銷的範圍。
信用信息產品的事後備案
對於外界關心的征信產品,央行也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其中,要求征信機構提供征信服務的,應當明確征信報告的基本內容,並對報告內容和專業術語進行說明。並在申請後將信用報告的基本內容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草案還對個人信用評分產品提出了類似要求,要求征信機構制定評分標準,不得使用與個人信用無關的因素作為評價標準。同時要求征信機構將評分產品應用後的主要維度要素、評分含義、評分應用場景、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等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同時,央行也對信用評分產品的測試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草案提出,個人征信機構針對不同應用場景開發的評級產品,在應用前應當進行內部測試。內部測試僅限於征信機構內部人員、外包機構相關人員和相關機構人員,不得擴展至壹般客戶。
此外,央行還禁止征信機構從事以下服務,包括對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作出承諾;使用暗示評估結果的內容進行營銷;評估結果的差異化收費;以“不良信息”或“信息不正確或不完整”為由,向信息主體提供“信用檔案完善”、“信用報告修復”等服務,並收取費用;以脅迫、欺騙或者誘導等手段向信息主體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
草案還提到,支持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針對不同應用場景,開發個性化、創新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
執照申請可能更困難。
5438年6月+10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機構做好6個月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
通知還強調,上述機構應嚴格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籌建和完善,做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到依法合規。
然而,6個月的準備期結束後,首批個人征信牌照仍未發放。據媒體報道,去年7月,央行派出工作組赴8家征信試點機構進行驗收,主要考察業務內容、合規性、技術支持等情況。
幾個月後,央行再次向入圍的個人征信機構發布《征信機構監管指引》,在機構設立許可和備案、征信機構存管、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四個方面設置了監管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這表明監管機構對正式放開個人征信領域仍心存疑慮。其中,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可能是央行的主要關註點。
此前,央行行長助理楊子強表示,當前信息濫用現象嚴重,未經授權收集信息、強行授權使用信息、壹次性授權終身使用信息的情況屢見不鮮。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壹旦出臺,可能意味著相關征信機構又多了壹項“合規”要求。《國際金融報》記者曾就此稿向某個人征信試點機構負責人詢問,對方表示內容敏感,不便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