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可以使用經營者的名稱作為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號,但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組織形式,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號;(六)“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七)漢語拼音、字母、外文、標點符號;(八)語言不符合國家規範的;(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