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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營業執照實名認證

法律分析: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原件及核準執業證書復印件;2、具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相應位置;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出租人為自然人,還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5、個體工商戶跨地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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