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科學確定重點檢查企業。完善執法計劃制度,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企業納入年度執法計劃,確定為重點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其他企業實行“雙隨機、壹公開”執法抽查。對近三年內曾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壹年內因重大事故隱患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過行政處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銷號、納入失信懲戒名單、停產整頓、技改基建、關閉退出以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紅線”意識不牢、責任不落實等企業單位,要納入重點檢查企業範圍,在正常執法計劃的基礎上實施動態檢查,年度內檢查次數至少增加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