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1)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分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並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壹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2)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壹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3)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本指南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也可作為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的工具。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壹)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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