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的目的是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
根據事故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的人員組成,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被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任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明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二)事故性質和責任的認定;
(三)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事故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需要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許可,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