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包括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和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
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第五條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