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標準

近年來,由於法律的日益普及,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遇到工傷,很多勞動者不再只是忍氣吞聲,而是選擇積極維權。那麽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呢?

工傷認定標準1壹、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下列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2 .工傷認定組織的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勞動鑒定機構的組織形式壹般為“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壹些中小企業中稱為“勞動鑒定組”。

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壹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物價部門、民政部門、大醫院院長的同誌也參加了。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多為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或市縣政府負責人。

省、市、縣三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

(1)貫徹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工作制度;

(三)對縣直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根據有關規定,對需要勞動鑒定的縣屬單位員工進行勞動鑒定。

2、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員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相關信息,建立健全員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舉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舉報工作;

(4)協助企業管理傷、病、殘職工。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各市上報的疑難、有爭議的勞動鑒定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1)貫徹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工作制度;

(三)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地(市)退休費用統籌的,職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認定審批;

(五)處理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上報的疑難、有爭議的勞動鑒定案件。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

壹、壹級工傷鑒定標準

壹級殘疾的認定標準包括:面部嚴重毀容並伴有B2表二級殘疾之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以上,並伴有脊柱和四肢基本運動功能喪失;肘關節以上功能喪失或完全喪失;雙下肢高失和壹上肢高失等。

二、二級工傷認定標準

二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三級和三級工傷鑒定標準

三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者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者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

四級或四級工傷認定標準

三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單手全癱肌力≤2;腦脊液漏伴顱底骨缺損無法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中度面部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主要關節1關節運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有輕度毀容;拇指完全缺失或者沒有功能等等。

五級或五級工傷鑒定標準

五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寫、失寫、失認等;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以上,關節活動受限;

面部疤痕或植皮≥1/3符合毀容標準之壹;脊柱骨折後出現30°以上脊柱側凸或後凸,伴有嚴重的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六級或六級工傷鑒定標準

六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損大於1/5;脊柱骨折後畸形小於30°伴有神經根性神經病(電生理檢查異常);

壹個拇指完全喪失,或另壹只手兩個手指壹起喪失;壹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壹手除拇指外兩指功能完全喪失。

七、七級工傷認定標準。

七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燒傷後全層顱骨缺損≥ 30cm ~ 2,或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 m ~ 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瘢痕總面積≥30%;面部疤痕、異物或色素改變的植皮占面部10%以上。

八級或八級工傷鑒定標準

八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癱瘓肌力4級;壹只腳部分截癱肌力≤3;肺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嚴重毀容的標準之壹;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沈積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或壹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九、九級工傷認定標準

九級工傷認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狹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或者輕度毀容標準第二項的;發際線邊緣的疤痕性禿頂或者其他部位的禿頂,需要戴假發的人等等。

十、十級工傷認定標準。

十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等。

工傷賠償的最新標準是什麽?

(1)醫療費用

1.要求: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二)住院夥食補貼、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3)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3.備註: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4)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5)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情況下,停薪留職時間不超過12個月:遇有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6)護理費用

1,標準:

(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其)壹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八)五、六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九)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7級傷殘13個月工資,8級傷殘11個月工資,9級傷殘9個月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0)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

(3)核定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

3.供養親屬的範圍: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 上一篇:成都農商銀行儲蓄卡的卡號是多少?
  • 下一篇:桂林理工大學專升本智能制造工程專業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