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查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完整的申請材料,是指根據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二。接受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決定受理;
2、申請文件和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申請文件和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受理,並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材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材料收訖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於企業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的,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登記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1.受理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申請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被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文件、資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請文件和材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4.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收到原申請文件、材料,或者原申請文件、材料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的不壹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6、除當場決定準予登記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駁回通知書》,並註明駁回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