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準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擴展資料: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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