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第六條,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初步登記、年檢和換證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貿市場的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審核、上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申請,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指導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
(七)按規定代收代繳各種工商收費和罰款;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擴展數據:
第八條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壹)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對公平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工商企業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前款第(壹)、(二)項的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公開工作制度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正嚴明,管理規範,處罰有據,廉潔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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