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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報公示改為不公示

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在填寫年度報告信息的時候,關於經營狀況的信息,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向社會公開。企業年度報告,是必須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而報告裏涉及經營狀況的信息,是企業自主決定要不要向社會公開的。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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