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限期改正,並可以對違法企業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壹)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限期改正,並可以對違法企業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