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證即審核信用證,是指對國外進口方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理論上講,國外來證應與買賣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並非與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無外乎有兩種: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那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註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審核的依據是合同和“UCP600”。審證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相壹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業的同意,在信用證中不得增減或改變合同條款的內容。審證工作由我國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同承擔。銀行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情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以及鑒定信用證真偽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條款是否壹致。
審核信用證是銀行(通知行)與出口企業的***同責任,只是各有側重。業務中,銀行重點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及信用證的真偽等。出口企業則著重審查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壹致。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主要看來證各項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針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視性內容。有則須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2)對開證行的審核。主要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進行審查。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的保全措施。
(3)對信用證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出口業務中,我方不接受帶"可撤銷"字樣的信用證;對於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如附有限制性條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銷"名不符實,應要求對方修改。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作復核性審核,其審證重點主要應放在下述幾項:
(1)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核。即審核信用證金額是否與合同金額壹致,大、小寫金額是否壹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是否包括溢裝部分金額;信用證使用的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的計價和支付貨幣壹致。
(2)對有關貨物條款的審核。主要是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依次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壹致不應輕易接受,原則上要求改證。
(3)對信用證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必須與合同的規定相同;信用證的有效期壹般規定在裝運期限後7-15天,以方便賣方制單。關於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規定在中國境內,對於在國外到期的信用證,我們壹般不接受,應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