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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 9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EV視界從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獲悉,工業和信息化部於近日發布了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在該決定中明確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五條第(三)項中的“設計開發能力”。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中的“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

六、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壹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壹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編輯點評: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發布實施以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壹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確實需要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相應的修改。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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