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定期監督檢查是指質監部門有計劃地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日常檢驗。為避免重復檢查,原則上省級質監部門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定期監督檢查或日常檢查計劃,基層質監部門應根據《通則》和《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對企業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專項監督檢查是指質監部門對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重點產品、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回訪是基層質監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和質量違法行為實施檢查。
第十八條基層質監部門根據省級質監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對不同類型企業實施不同形式的監督檢查。主要要求如下:
(壹)對AA類企業實施信用監管,主要是對企業履行自我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自我承諾的落實情況,積極應對並有效解決社會各界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根據需要對企業自我承諾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質監部門支持其積極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優先推薦其申報政府質量獎等質量獎。
(二)對A類企業實行責任監督模式,主要監督產品質量責任的落實。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並有效解決社會各界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和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質監部門指導和支持其不斷提高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能力。
(三)對B類企業實行常態監管模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界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 .質監部門因地制宜開展監督檢查;
3 .質監部門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質量管理、檢驗、計量和標準體系,增強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
(四)加強對C類企業的監管,根據產品風險程度和企業實際情況,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企業每年定期向質監部門報告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界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質監部門將其列為該地區重點監管企業;
3.質監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從嚴監管的要求實施監督檢查。
4.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未有效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5.取消已獲得的質量獎和其他質量支持政策或建議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取消。
第十九條基層質監部門在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依法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樣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依法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
第二十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風險等級評估,按照風險程度將工業產品質量分為ⅰ級(高風險)、ⅱ級(高風險)、ⅲ級(壹般風險),並動態發布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管目錄。質監部門對轄區內的工業產品和企業進行評估後,可以增加本地區的ⅰ級(高風險)和ⅱ級(高風險)產品目錄。
基層質監部門應當按照嚴格監管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將監管模式降低壹級;對認定為ⅱ級(高風險)和ⅲ級(壹般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可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監管方式。
第二十壹條質監部門結合監督檢查,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企業分類和分類監管方式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調整期為1年。企業的分類不允許往上走,但可以往下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企業進行降級,並相應調整監管方式:
(壹)違反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嚴重隱患的;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發生經查證屬實的消費者反映強烈或新聞媒體曝光的產品質量問題;
(五)其他應當降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質監部門在實施分類監管中發現企業有質量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