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具體怎麽確定,如下圖。
壹.屬地管轄權
也稱地域管轄,以行政區域為標準確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有三種屬地管轄權:
1,壹般地域管轄。根據勞動爭議發生地的行政區域來確定案件管轄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別屬地管轄權。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壹地點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權。指法律規定某壹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比如,在我國境外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有的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管轄權的級別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壹般分為: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轄區內的普通勞動爭議;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或重大勞動爭議。
三。管轄權的轉移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或不方便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方便審理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提交上壹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區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動詞 (verb的縮寫)涉外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在中國境內履行,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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