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領導幹部所在法院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利益關系;
——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擔任提供司法拍賣、司法評估等有償中介或法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的設立人、合夥人、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上述禁業範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中央單位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範圍(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以下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上述禁業範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省區市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及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公通字〔2020〕11號)第三十條家庭成員的範圍,主要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