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單位按照《條例》規定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情況;
(三)單位設置治安保衛機構和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情況;
(四)單位落實出入登記、守衛看護、巡邏檢查、重要部位重點保護、治安隱患排查處理等內部治安保衛措施情況;
(五)單位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情況;
(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七)單位管理範圍內的人員遵守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
(八)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情況;
(九)其他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第五條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除執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壹)治安保衛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情況;
(二)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確定情況;
(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並實施重點保護情況;
(四)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及組織演練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第六條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壹)要求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查閱、調取、復制與治安保衛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實地查看單位治安保衛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單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範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四)利用監控設備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根據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方法。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民警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第七條 監督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發現的治安隱患,並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核對簽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民警應當在《檢查筆錄》上註明。第八條 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
責令單價限期整改治安隱患時,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詳細列明具體隱患及相應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個月。《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應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
單位在整改治安隱患期間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安全。第九條 單位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內將治安隱患整改完畢的,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延期整改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並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延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個月。第十條 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自責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治安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並送達《復查意見告知書》。
單位在規定整改期限屆滿前,認為已將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隱患提前整改完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提前復查治安隱患整改情況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單位申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並送達《復查意見告知書》。
經復查,由於客觀原因致使治安隱患整改情況難以達到規定要求,並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單位上壹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對無正當理由致使整改情況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隱患依法處理,並可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