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公安消防部隊通信管理,提高部隊通信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的電力調度、現場通信、通信系統運行維護和通信業務訓練的管理。
第三條消防通信是保障滅火救援組織指揮的重要手段。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設固定和移動消防通信指揮系統,配備通信設備,靈活運用各種通信手段,確保通信迅速、準確、不間斷。
第四條積極穩妥推進110、119、122“三位壹體”建設,實現“三位壹體”後不再單獨建設火災報警系統。
第五條。在“110”報警接處警系統中建立消防通信指揮子系統,實現集中接警、同步響應、專業處置、部門聯動、快速反應、信息共享的通信調度指揮模式。
第六條各級公安消防部隊必須完善通信管理的各項制度,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斷提高通信人員的業務素質,確保系統運行可靠、高效,滿足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需要。
第七條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利用110、19、122“三位壹體”報警系統的先進技術和通信平臺,進壹步提高與各警種和相關部門在滅火救援中的協同配合和現場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電力調度
第八條接到火災和其他災害警報時,應當準確、全面地了解和判斷現場情況,根據火災和其他事故、事件的發展趨勢,正確選擇力量動員方案,在第壹時間迅速、集中地調集最有效的裝備和足夠的作戰力量,開展滅火和應急救援行動。
第九條警務信息的受理範圍:
(壹)火災事故;
(二)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三)地震、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
(4)空難和重大交通事故;
(五)建築物、構築物倒塌事故;
(6)恐怖襲擊、破壞等突發事件;
(七)向遇險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求助。
第十條電力調度程序:
(壹)接到報警電話後,應當啟用錄音等相關設備;
(二)詢問災害事故現場,辨別警情真偽;
(3)輸入警務信息;
(四)確定災害類型和調度級別,根據相關因素確認或編制調度方案,發布調度命令;
(五)向上級領導匯報,傳達指示,執行命令,調整參戰部隊;
(六)收集現場情況,及時調度增援力量;
(七)整理和保存電力調度全過程的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
第11條部隊派遣的要求
(壹)調度員應當冷靜,引導報警人客觀、真實地反映災情和事故情況,並了解和記錄以下內容:
1.受災地點:包括受災單位名稱、地址、附近標誌性建築等。
2.災情:包括可燃物質的種類或事故的性質、災害的程度、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情況、災害現場是否有被困人員、爆炸、坍塌和泄漏等。
3.報警人信息:報警人姓名、單位、電話號碼、所在地等。
(2)調度員應根據報警人描述和程序要求,迅速出動第壹調度力量;第壹調度力量調出時,要跟蹤災情現場和處置進展情況,根據災情現場需要編制增援方案,及時調度相應增援力量,並隨時向上級和公安指揮中心報告。公安機關指揮中心根據聯動機制程序,酌情及時調集交通、公安等相關警種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協助處置。
(3)調度員接到非管轄區域的報警或增援請求時,應按照《110接警處置工作規則》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規定》的要求,及時向上級報告,並根據命令調動力量;如果情況緊急,可以邊調度邊匯報。
(4)調度員應堅守崗位,保持警覺,熱情,語言規範。在外國人集中居住的地區,應當創造條件提供外語警務;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以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提供警務服務。
(5)公安消防中隊接到調度命令後,應當立即發出調度信號,啟動相關聯動設備,現場通訊員隨車出動。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大隊指揮員出動時,通信人員應當隨指揮員攜帶相應的通信設備。
(六)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和通信機房應建立健全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實行24小時輪流值班。
第三章現場通訊
第十二條現場通信應當根據公安消防部隊處置災害事故指揮系統的需要,在現場指揮員的統壹領導下組織實施,充分利用公安通信指揮系統的先進技術,充分發揮消防通信技術裝備的作用,靈活運用各種通信手段,建立良好的現場通信秩序。 並保持災害現場指揮層、參演部隊與災害現場及指揮中心之間的通訊聯絡,避免現場通訊混亂、信息傳遞不暢。
第十三條現場通信任務
公安消防支隊的現場通信工作,在現場指揮部或總指揮的領導下,由指揮部組織實施。根據現場情況,確定通信保障方案,通信幹部及相關人員按方案要求攜帶通信設備趕赴現場,建立現場通信指揮網絡。參加滅火救援的總隊、支隊通信人員應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支隊(中旅)現場通信保障應當根據本級任務設置專職通信人員,在現場指揮員的領導下,負責本支隊(中旅)的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現場通訊組織
(1)公安消防中隊在獨立作戰時,在中隊指揮員的領導下,由中隊通信員組織實施現場通信,保證指揮員與前沿陣地、作戰分隊(班)之間以及現場與指揮中心之間的通信聯絡。
(2)兩個以上公安消防中隊協同工作,上級指揮員不在時,由轄區消防中隊通訊員負責組織現場溝通,增援消防中隊通訊員配合;上級指揮員到達後,由上級通信人員組織現場通信。
(三)在參戰力量多、處置時間長的災害現場成立滅火救援指揮部時,應成立通信組,由公安消防總(支、大)隊通信幹部任組長,全面組織現場通信。
(四)地方黨政領導和公安機關領導在場執行指揮時,參戰公安消防隊內部應當保持獨立的通信指揮系統。
(五)其他形式的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公安消防隊應當負責組織現場參戰力量之間的通信聯絡。
第十五條現場溝通的基本方式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城市消防無線通信網絡(壹級消防網絡、消防二級網絡、消防三級網絡),制定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根據滅火救援和大型消防活動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劃分無線通信頻點,確保現場與指揮中心、現場各級指揮員和參演中隊的通信聯絡。
(壹)災害事故現場應充分利用無線、有線、計算機、衛星等現代通信手段實現語音、數據和圖像通信。應配備智能無線通信聯網管理平臺、通信轉盤等設備,整合現有通信技術,實現統壹指揮、集中控制、跨網跨頻段通信、現場圖像傳輸等功能。總隊、支隊應配備機動消防通信指揮中心(車),並與同級指揮員同時出動,保證滅火和重大災害救援現場通信聯網的需要。遇有重特大火災等持續時間長、參戰力量多或較為復雜的災害事故,應使用圖像傳輸設備向上級提交現場信息,動態圖像壓縮格式應采用MPEG-4標準;在易燃、易爆、噪聲災害現場,應使用防爆電臺、耳麥、頭蓋骨、喉關節等設備和輔助器材;根據需要,可利用現場附近的有線電話、傳真機等通訊設備向上級匯報情況,可利用手勢、旗語、燈光、口哨、繩索信號等輔助手段進行現場溝通。
(2)公安消防中隊在撲救時,必須有1通信人員操作車載平臺,保證現場與指揮中心及各崗位的通信聯絡。
(3)現場無線通信應嚴格遵守“下級站服從主站,下級站服從上級站”的原則,嚴格按照電臺的呼叫、應答、呼叫、接收、結束等呼號規則執行,建立良好的現場通信秩序。
(4)現場無線通信網絡的信道調整應按照上級站的組織指揮、下級站的請求和服從、事先約定的調整進行。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變頻、並網等通道調整。
1.站點規模大,電臺多,互相幹擾,影響通信。
2.電臺受到其他信號幹擾,無法正常工作。
3.現場與指揮中心距離較遠,派出的力量很難與指揮中心取得聯系。
4.滅火和救援中需要的特殊調整。
第四章通信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第十六條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應包括設備和線路檢測、數據維護、日常維護、故障處理和報表數據管理等。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通信系統隨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十七條通信系統運行維護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通信設備應定期維護,做到日測周保,並做好記錄,重要設備的運行維護應有專人負責。
(2)接警、調度等重要通信線路應與電信等相關部門建立巡檢機制,每天定期測試,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並做好記錄。
(三)無線通信設備應每天例行測試,定期檢修,調度到隊後應立即充電、清潔和維護。移動消防通信指揮中心(車)每周進行壹次例行維護,每季度進行壹次全面檢修。
(4)火災報警受理系統應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及時更新消防力量、電話號碼、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基礎數據,每周殺毒壹次,每月數據整理壹次,每季度進行綜合功能測試壹次。
(五)通信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修復;當影響接警、調度、指揮的重要設備和線路發生故障時,應采取應急措施,迅速進行搶修。
(六)通信系統運行維護應規範報表資料等文檔管理,建立值班文檔(值班記錄、接處警記錄)、設備維護文檔(設備技術資料、維護記錄、設備使用登記)、基礎文檔(轄區道路水源圖、轄區消防車輛人員分布圖、無線通信聯絡組織圖、綜合布線及接線圖)。表格和資料應統壹格式,填寫規範準確,根據變化及時更改和補充,並妥善保管。
第五章通信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通信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通信業務培訓的主要內容:
(壹)消防通信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崗前培訓應包括:通信基礎知識、消防業務常識、相關規章制度、轄區道路、水源、重點單位、現場通信組織指揮、常用通信設備的使用和日常維護等。崗前培訓由公安消防隊以上單位組織實施。
(二)各級公安消防隊要認真組織各級指揮員進行通信指揮培訓,使他們掌握現場通信的組織方法和常用器材的使用。
(三)各級公安消防部隊要積極組織通信人員參加本系統及相關通信專業的培訓,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了解通信新技術的發展趨勢,提高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定期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通信業務考核,主要考核通信人員的業務能力、指揮員的通信指揮水平、通信設備的操作維護和通信任務的完成情況。考核采取不定期走訪和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走訪和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並納入年終總體考核結果。
(壹)消防通信業務有下列標準,表現特別突出,應予獎勵:
1,通信人員業務熟練;
2.指揮員應掌握通信指揮的方法和裝備;
3、報警調度工作快速準確;
4.現場溝通組織良好;
5、通訊設備維護及時,運行良好;
6.溝通制度落實,各類文件規範齊全。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造成失誤、失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處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1,報警調度不及時;
2.不按規定組織現場溝通;
3.未按要求使用現場通訊設備;
4.通信設備維護不善;
5.通信值班制度不落實;
6、文檔管理混亂;
7、通信人員業務不熟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