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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執法總隊路政部門有哪些職責需要上墻?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執法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咨詢室等方式,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壹)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號、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全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規定;

(三)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和實施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壹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四)執法監督情況,包括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和電話,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和適用範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和查詢方式;

(六)當事人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不服時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六公開”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其中崗位職責包括科長職責、副科長職責、路政員職責、業內從業人員職責、票據管理員職責、下屬支隊、大隊、中隊負責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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