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公示制度通過其法律效力在以下方面發揮作用:
保護交易安全
1、保護交易安全社會經濟的運行過程是由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組成的,交易則是交換這壹經濟概念的法律用語。社會經濟秩序的理想狀態,就是創新活力與穩定有序的統壹。壹方面在有序中力求創新,於穩定中 保持活力;另壹方面由創新獲得有序,靠活力實現穩定。而保持交易安全則實現了社會經濟交換秩序。這是因為,壹方面個體交易的安全能為其後手交易提供有效保障,如果後手交易因其前手交易瑕疵而不安全,其後手交易也會受到影響而不安全,則整個交易鏈條將被切斷;另壹方面,社會交易由個體交易構成,個體交易安全必然集合成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所以交易安全的保護對實現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強烈的社會意義,交易安全也就成為社會公***安全。企業登記公示制度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集中表現在公示的效力上,即對抗力與公信力。公示的對抗力表現為“已經公示,可以對抗;非經公示,不能對抗”兩個方面。“已經公示,可以對抗”是對靜的安全(即登記事項公示人)的保護,而“非經公示,不能對抗”是為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第三人)的措施。因此,公示的對抗力是對靜的安全與交易安全的調節。公示的公信力表現為壹旦公示,外界即可信賴該公示的內容,即使有瑕疵,對信賴該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也將加以保護,公信力對交易安全的保護直接、徹底,並以犧牲登記人的利益(靜的安全)為代價。公示的公信力與對抗力,二者在保護交易安全上相輔相成,而公信力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強於對抗力的保護。當法律明定公示僅具有對抗力而不具有設權作用時,其公示不能獲得公信力,即對抗力與公信力呈二律背反的矛盾關系。與此同時,凡有公信力,必具備對抗力,其公示則具創設權利的作用,未為如此的公示,則無可供公示的權利,無交易安全對抗的靜的安全。
降低社會成本
2、降低社會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社會成本。法律應該在權利界定上使社會成本最低化,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點。壹種壹致的、可靠的法律能節約很大的社會成本。企業登記公示制度正是在界定當事人的權利上而發揮其社會價值。公示制度的對抗力和公信力使當事人權利義務確定化、穩定化。與企業交易的第三人不必花費過量的時間和金錢去辨別公示內容的真偽,不會受到急劇變化的影響而難以對未來作出安排。加上企業登記可以收集和傳遞部分市場信息,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信息的內容又以法律和政府的權威為後盾,從而提高了企業的商業信用。因此,公示制度大大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即信息收集,進行談判,訂立契約並檢查,監督契約實施的費用。另外,公示制度明確了當事人的責任,無論在登記過程中,還是在交易過程中均需盡註意義務,在使當事人謹慎從事的同時,也可以提高其守法的意識,從而減少糾紛,降低當事人的市場交易成本和整個社會的司法成本。
公示公信制度的缺點
中國企業登記公示制度還不健全,也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存在許多漏洞和缺陷,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效力
1、中國有關的企業登記法規沒有對企業登記及其公告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企業登記公示制度無法產生對抗力和公信力。在登記或公告出現錯誤時,也只是予以當事人行政處罰或更正了事。如中國主要的企業登記法規都對虛假登記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公告與登記不壹致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更正。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損害則在所不問,也無法獲得保護。另外,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法院並非在充分考慮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無視企業登記及公告內容而只是根據企業的真實情況作出裁判。這必然導致社會公眾無法根據企業登記及公告的內容行事。公示不具有對抗力和公信力,公示制度本應產生的社會效益無法產生。
立法分散、標準不壹
2、中國有關企業登記的立法分散、標準不壹,且層次較低,權威性不夠。有關企業登記公示制度的規定更顯零散,且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和沖突,以至適用混亂。據統計,涉及企業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約有二十幾部。法規數量眾多,並未使制度趨於完美無缺,其效果卻適得其反,使企業登記制度顯得肢離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