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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內有異議公示結果可以更改嗎

可以更改,但是需要實名提出異議,不能匿名。寫出具體的,真實的情況;公示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才能更改。公示期結束後六個月就不能更改了。

公示,不同於"告示"和"公告"這兩種文體。然而有不少人往往把它當作"告示"或"公告",甚至認為"公示"就是兩者的"合二為壹"。顯然,這是不正確的。現代應用寫作學界普遍認為,公示已逐漸成為壹種新文種。

眾所周知,"告示"作為壹種應用文的文體,其產生的歷史較早,始於我國古代的明朝。官以事告知於下,稱為"示"。所謂"告示",也就是官府把壹件或幾件重大的事情,以文書的形式,公開告知於屬下和民眾也,要他們了解與執行。公開宣示,讓公眾了解並征求意見。 例如人們常見的"安民告示"之類即是;而"公告"這壹應用文文體,其產生的歷史比較晚,始於新中國成立之後,是黨和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如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等)專門用來向國內外宣布重大事情或決定時所采用的壹種公文形式。它與告示有相似的性質,如公開性和周知性,但又有不同的地方,特別是它具有權威性,不是壹般權力機構所能使用的,只有被授權的新華通訊社才能發布。"公告"的內容雖系重大,但只是為了讓人們知道和了解是怎麽回事,並不要求公眾像"告示"那樣去遵照執行。然而,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公告"的使用範圍卻發生了很大變化,使用非常廣泛,各級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發布的公告越來越多,例如《××市國稅局關於調整征管機構的公告》、《××××大學校慶100周年公告》等等,尤其在經濟領域,各種各樣的"公告"隨處可見。"公告"使用的這壹蛻變,雖然其中有欠規範之處,但其本身說明了文體是隨著時代的變革而變革的,今天我們見到的"公告"就是"公開告之"的意思了,其權威性已明顯削弱。

公示的內涵與性質顯然不同於告示和公告。所謂公示,它就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事先預告群眾周知,用以征詢意見、改善工作的壹種應用文文體。公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壹)公開性

所謂公開性,就是指它所寫作的內容、承載的信息,都是要向壹定範圍內或特定範圍內的人員公開出來的,是要讓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較強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二)周知性

所謂周知性,就是指它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關註它內容與信息的人們都了解是怎麽回事,從而參與其事。

(三)科學性

所謂科學性,就是指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不但要反映公示的過程,更要反映出公示的結果,反映出群眾的意願。公示是事先的公示,不是事後的公示。公示的內容是初步的決定而非最終的決定。如果是最終的決定就必須在"公示"前言中加以說明。

(四)民主性

所謂民主性,就是指公示的過程與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眾參與和監督,並為他們所認可的。

公示作為壹種新興的文體,有著自己較為固定的格式。壹個完整的公示應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個部分組成。有時,也可有附錄或附表、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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